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教育部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为了规范招生工作,维护考生合法权益,特制定本章程。本章程适用于大连海事大学普通本科招生工作。
第二条 学校的全名为“大连海事大学”,英文名称为“Dalian Maritime University”。
第三条 大连海事大学是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上级主管部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大连海事大学是全国重点大学,是首批进入“211工程”的重点院校之一。具有学士、硕士、博士学位授予权,并设有博士后科研流动站。
第四条 大连海事大学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五条 大连海事大学招生工作在教育部、交通运输部的领导下,实行“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接受纪检监督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其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六条 大连海事大学设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大连海事大学的招生工作。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由校领导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下设招生办公室。
第七条 学校选拔能模范遵守国家有关招生政策法规的教师和干部参加招生宣传和招生录取工作,招生宣传和招生录取工作人员均须参加学校组织的招生政策法规和技术培训。
第八条 学校根据发展规划、办学条件、学科发展、生源状况、人才市场需求等因素制定年度招生计划。根据教育部下达的招生计划,坚持优化生源结构和区域协调发展,综合考虑各省考生人数、生源数量质量等因素制定学校分省来源计划。
第九条 学校将招生来源计划按要求及时寄(送)到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普通高校招生办公室,并通过各种渠道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按行业及专业教学的外语要求,航海技术、轮机工程(海上方向)、船舶电子电气工程、海事管理、英语、日语、软件工程等专业非英语语种考生不宜就读,请考生谨慎填报。
2013年大连海事大学普通本科招生总则类似问题答案